2026-04-21 来源: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例一:开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母婴用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一)案情简述
2025年9月21日,开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反映某母婴用品店涉嫌销售假冒“贝亲”牌奶嘴。9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存有24盒“pigeon贝亲”牌奶嘴,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经官方防伪程序扫描,结果显示“非正品”。当事人承认以每盒20元的价格购进30盒,已销售6盒。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停止违法行为、侵权商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奶嘴24盒,并处罚款300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基层市场监管局精准打击农村市场商标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通过投诉举报及时发现线索,严格履行鉴定程序,有效规范了农村母婴用品市场秩序。同时,本案强化了农村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提升了消费者维权意识,对夯实农村知识产权保护基础、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二: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一)案情简述
2025年5月23日,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对某烟酒商行销售的“雅鲁河高粱原浆酒”进行核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酒为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分两次购进300箱,已全部销售,销售金额41040元,违法所得1773.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进货凭证及完整供货商资质。案发后,当事人召回侵权酒18箱6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1773.5元,没收召回侵权商品,并处罚款900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直击烟酒流通领域假冒伪劣痛点,明确了“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即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关键认定标准。通过精准核算违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为基层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清晰执法指引。案件警示经营者必须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无票进货”,切实保障农村消费者食品安全与合法权益。
案例三: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车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一)案情简述
2025年11月21日,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自行车有限公司举报,称某车行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牌匾突出使用“永久童车”“FOREVER”“永久”字样及自行车图案注册商标,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授权凭证。经查,当事人与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协议于2023年12月31日届满,至检查当日未办理续期手续。当事人所售产品系正规渠道购进,非侵权商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即使销售的商品为正品,未经授权在店面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亦构成商标侵权。案件警示经营者,商标授权到期后应及时续期或拆除相关标识,避免因“店招侵权”承担法律责任,对规范零售终端品牌形象使用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兰鸿飞
校对:姜宇虹
审核:张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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