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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通告

2026-05-1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决定自2026年5月15日至11月1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车辆源头及非法改装:查处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拼装、违规提速行为;整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车辆的经营门店。

(二)登记上牌管理:查处无牌上路、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盗用挪用号牌等行为;引导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主动登记上牌。

(三)突出违法行为:查处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载人载物等违法行为。

(四)重点群体管理:规范外卖配送、快递运输、学生等重点群体电动自行车骑行行为。

二、相关要求

1.电动自行车销售、改装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从事非法改装、拼装活动。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2.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登记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各地将推行“上门办、集中办、延时办”等便民举措。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规按交通信号通行,严禁逆行、超速、违法载人载物。为确保行车安全,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4.外卖、快递企业应当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配送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督促配送人员规范骑行。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共同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26年5月14日

  责任编辑:兰鸿飞
校对:姜宇虹
审核:张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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