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13 来源:通达融媒
为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和媒体的公信力,营造清朗的舆论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媒体黑手”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面向社会常态化征集“打假治敲”专项行动有关违法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打假治敲”是什么
“打假治敲”是由中央宣传部牵头,网信、公安、文化旅游等多部门联合开展的全国性专项行动,其核心是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
二、违法行为典型表现
(一)新闻“三假”
1.假新闻单位:比如,通常以含有“融媒”“频道”“杂志社”等新闻媒体特有名词的单位名义,伪造记者证、工作证等冒充新闻媒体开展新闻采编等非法活动。
2.假新闻记者:比如,新闻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及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无证或持普通工作证件假冒记者身份开展新闻采编活动;再比如,非新闻单位工作人员或个人伪造记者证、工作证冒充记者开展新闻采编活动等。
3.假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比如,通常表现为未经新闻机构同意擅自以“xxx新闻单位xx省(市)记者站”“xxx新闻单位xx省(市)运营中心”等虚构的单位名称,开展新闻采编或其他非法活动。
以上涉及新闻“三假”的违法主体,有的单纯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也有的在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同时伴有敲诈勒索或强迫交易违法犯罪行为。
(二)新闻敲诈
新闻敲诈通常表现为某些记者、假记者甚至是个别媒体以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名义,对一些违背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体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1.真记者借采访之名实施敲诈或强迫交易。比如,有的记者利用职务之便以曝光负面新闻相要挟,个人敲诈勒索财物,或者强迫采访对象与之开展报刊征订、广告等交易等。
2.假记者冒充真记者实施敲诈。比如,伪造证件、冒充媒体记者,以曝光或举报相要挟索要财物。
3.自媒体运营者以“有偿删稿”为名实施敲诈。比如,行为人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企业的负面或不实信息,以删除稿件、降低舆情影响为条件,迫使企业支付所谓“公关费”“服务费”“合作费”。
根据《刑法》及“两高”关于敲诈勒索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内蒙古具体规定,冒充记者身份敲诈勒索财物1000元以上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记者证真假查验方式
(一)中国记者网
网址:https://press.nppa.gov.cn
入口:首页“新闻记者证查询”,输入姓名/证件号/单位,可查真伪、有效期、照片。
(二)国家新闻出版署官网
网址:https://www.nppa.gov.cn
路径:办事服务→新闻记者证查询。
(三)证件二维码核验
用手机扫描记者证照片页二维码,跳转官方页显示样证与照片;无信息则为假证。
(四)微信公众号
关注“中国新闻出版政务”→便民查询→记者证查询。
四、受理举报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五、举报方式
(一)通辽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网络举报:

举报电话:0475-5775046
(二)通辽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475-8885215
举报信邮寄地址: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绕城线与胜利北路交汇处通辽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邮编:028000
(三)科尔沁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18648530123
(四)霍林郭勒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0475-7966889
(五)扎鲁特旗新闻出版广电局
0475-7222849
(六)科左中旗新闻出版广电局
0475-3212953
(七)开鲁县新闻出版广电局
0475-6229569
(八)奈曼旗新闻出版广电局
0475-4224220
(九)科左后旗新闻出版广电局
0475-5213377
(十)库伦旗新闻出版广电局
0475-4777463
(十一)开发区宣传部
0475-8628963
通辽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通辽市公安局
2026年5月12日
责任编辑:金路
校对:姜宇虹
审核:张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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