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08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2025年12月30日通辽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动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执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保障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履行执行工作主体责任,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协调衔接机制,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着力解决立审执衔接不畅、信息共享不足、程序对接不顺等问题,构建“立审执破一体化”工作体系,实现各环节高效协同,从源头上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和案件办理流程,完善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法院执行现代化水平。
三、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拘传、拘留、罚款、搜查、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常态化开展涉民生、涉金融、涉中小企业等重点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增强执行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四、人民法院要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完善信用承诺和修复机制。健全“执行不能”案件甄别和退出机制,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配合,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五、人民法院要深化执行信息公开,畅通当事人联系法官和反映诉求渠道,依法及时公开财产查控、处置进展及案款发放等关键流程,主动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断提升执行工作透明度。
六、人民法院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升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严格落实执行办案责任制,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完善考核评价与激励保障机制,树立敢于担当、规范作为的鲜明导向。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牵头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动会议制度,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机制。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及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要主动落实联动责任,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细化切实可行的联动措施。
八、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各联动部门要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流程,实现自动比对、预警和拦截,并将配合执行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九、全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律师调查令依法及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明确协助执行的具体联络员及办理时限,确保协助事项高效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深化执行联动信息共享,协同推进不动产、车辆、股权、证券、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保险产品等主要财产信息,以及婚姻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信息记录的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和数据对接,对于暂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和信息,以及无法实现提取、对接的数据,要向人民法院开放信息查询权限或提供线下查询便利条件。
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协作,定期开展会商,统一证据标准和量刑尺度,畅通刑事追究渠道,推动案件快侦、快诉、快审。
人民法院要强化对拒执犯罪线索的系统梳理和精准识别,严格规范移送标准和流程,畅通拒执罪自诉渠道。
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执犯罪线索要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并书面回复,加大对拒执行为的侦查取证和打击力度。
人民检察院要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方向,确保案件移送审查的质量与效率。
司法行政部门要为符合条件自诉人提供法律援助,加强法律宣传与舆论引导,引导公众自觉遵法守法。
十一、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类案评查、专题询问、质询,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或参与重大执行活动等方式,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要适时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行为的监督,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十三、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推进执行案件信息共享,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十四、宣传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培植尊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权威的社会认知,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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