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9 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对于年满十八周岁公民,本人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
请以下名单中人员或其家属尽快于2025年12月18日前到辖区派出所进行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将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依法注销。
疑似死亡未注销户口人员名单(附件1)







特此公告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2025年11月18日
责任编辑:兰鸿飞 实习生 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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