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7 来源:通辽日报
近日,扎旗法院乌力吉木仁法庭通过巡回审判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3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将自己100亩耕地承包给原告,承包期为一年,承包费为72000元。原告当场给付50000元的承包费,剩余22000元约定于2024年5月1日给付,如违约将按双倍承包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损失费。
后原告经营上述承包地时,第三人出面阻拦耕种,称该土地归其所有,被告无权转包。原告找被告解决土地权属问题,被告始终未能交付土地,也未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无奈之下,原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让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受理案件后,干警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但却一直处于未接状态,承办法官朱珊珊赴被告家里送达开庭传票时了解到被告因病卧床不起已长达数月,为治病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经济状况较为困难。通过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得知,双方均有调解意向,但赔偿金额一直谈不拢,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朱珊珊法官决定以巡回方式上门调解此案。
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一度拒绝调解,原告深感委屈,被告也因病卧床而懊恼,情绪十分低落。
对此,朱珊珊法官采取了“那顺调解法”中“换位思考缓和对立矛盾”来开展背对背调解,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向原告分析被告因病卧床、家徒四壁,暂无付款能力的同时,也向被告解释因被告过错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原告错过耕种时节,产生不少损失的状况。
在法官耐心劝解、疏导下,原告主动提出降低诉讼请求中的金额,被告也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真诚地向原告道了歉。
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于2025年1月1日之前,向原告返还50000元的承包费并承担10000元的损失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通常标的较大,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现状,一味适用法律判决,极易造成矛盾激化,并且容易出现执行不能的后果。在该案的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秉持“司法为民 公正司法”,灵活运用“那顺调解法”、背对背调解等,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相互理解,成功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乌力吉木仁法庭将持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理念,不断加大涉民生案件调解力度,通过巡回审判、巡回调解等方式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定纷止争向纠纷源头、诉讼前端延伸,用实际行动践行“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
扎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谢雨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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