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4 来源: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通辽市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当前,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合规经营形势严峻,违法违规问题频发。全市现有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104家,近年来,全市多家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人为干预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合格报告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全市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凸显出部分机构主体责任缺失、守法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
现将机动车检验机构常见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告知如下:
一、常见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未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违反本法规定,前款所列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三、情节严重情形
(一)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下一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全面加大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和惩处力度,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查处原则。聚焦违规检验检测、篡改数据、出具虚假合格报告等涉嫌环境违法突出问题,开展常态化、全覆盖专项核查整治。对查实的问题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措施;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处理,切实肃清行业乱象。
规范经营是立身之本,诚信守法是兴业之基。希望全市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深刻认清当前严峻形势,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杜绝违规、违法行为,严守法律红线和行业底线,共同推动我市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规范化、标准化、良性化发展。
通辽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30日
责任编辑:兰鸿飞
校对:姜宇虹
审核:张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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