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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两所学校、幼儿园拟被撤销登记,请于60日内领取告知书

2026-09-16 来源:科尔沁民政

通辽市科尔沁区民政局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区

金丰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你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我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现经业务主管单位核查认定,并来函明确:你单位由于不配合人社部门的行业监督指导、无办学场所等原因,已于2026年3月被人社局注销其民办教学许可,函请我局给予办理撤销登记。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公告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6年9月15日

科尔沁区民政局

通辽市科尔沁区民政局关于通辽市科尔沁区贝尔幼儿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公告

你单位2024-2025 年度存在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公告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6年9月15日

科尔沁区民政局

  责任编辑:兰鸿飞
校对:姜宇虹
审核:张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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