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0 来源:奔腾融媒
为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持续开展纠治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旅游市场乱象,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作用。通报2起旅游市场违法案例,提醒广大涉旅经营主体要加强行业自律、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案例1: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案
【基本案情】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接旅游者反映后查实,内蒙古某旅游有限公司五原县隆镇旅游营业部组织35名游客参加“野三坡三日游”,宣传为680元包含门票,行程中要求补缴425元自费项目费用,合计收取人民币10590元。自费项目旅行社提前纳入行程安排,签订旅游合同时未主动充分告知旅游者。行程中向游客宣讲另行付费项目,旅游者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参加了自费项目。
【处理依据】当事人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违法事实、性质、危害后果,认定违法情节一般。责令内蒙古绿廷旅游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圆整(4500.00元)。
【典型意义】查处此类旅游违法案件,是文旅市场乱象整治的关键抓手,对规范行业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具有多重核心价值。保障法定权利:直接落实《旅游法》第九条规定,保障旅游者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的权利,避免游客在合同签订环节被变相胁迫消费。遏制不正当竞争:打击以低价游为诱饵、后续通过强制自费牟利的违规模式,纠正“低价吸客、隐形加价”的行业乱象。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对旅行社形成明确警示,引导全行业严格遵守《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做到守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消费环境:构建安全有序、诚信透明的旅游市场环境,为文旅产业复苏和长期健康发展筑牢基础。
案例2:未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3日,五原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内蒙古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五原旅行社分公司在完成网上备案登记后,未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备案登记证明。
【处理依据】当事人未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自治区文旅执法裁量相关规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及时改正。
【处理结果】综合案件情节,当事人符合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一是落实法律刚性。统一执法裁量标准避免法条空转。二是倒逼经营主体完善内部合规。消除资质管理盲区、补齐备案证明存放、公示内部管理漏洞,避免出现“已备案但不亮证”的疏漏。三是防范衍生经营风险。通过督促亮证,避免因备案信息不透明引发游客对经营资质的质疑,减少后续因身份认定不清产生的服务纠纷。三是优化文旅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对首次违法、当场完成整改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经营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既维护法律权威,又避免对轻微过错的中小微企业过度惩戒。
责任编辑:兰鸿飞
校对:姜宇虹
审核:张剑锋
Copyright © 2015 · All Rights Reserved · tongliao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