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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护航模范自治区建设

2026-08-1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出台,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新阶段。内蒙古自治区将把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把贯彻落实法律精神与地方发展实际紧密结合,以法治力量守护民族团结,以实干举措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不断推动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持续走向深入。

深刻领会立法核心要义,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出台,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将党在民族工作中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的关键举措,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从立法宗旨来看,该法始终贯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这一要求,引导全国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从制度设计来看,该法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既对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作出系统性规定,又明确保障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将检察公益诉讼纳入民族团结进步保障体系,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风险防范处置、社会监督协同的治理链条,实现引导性与约束性、原则性与操作性有机统一。从实践价值来看,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该法将兴边富民、乡村振兴、公共服务均等化、生态环境保护等民生关切纳入法治框架,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三个意义”,让法治红利真正惠及各族群众,让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始终扎根人民、服务人民。

内蒙古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成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将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施行为契机,深刻领会立法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实践意义,把学习贯彻法律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落实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结合起来,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专题研讨、干部培训、基层宣讲等多种形式,推动法律宣传贯彻进机关、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社会组织,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实践中。

聚焦主线精准发力,推动法律落地见效

聚焦文化浸润,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二章对“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作出一系列规定,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内蒙古将持续深入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群众教育实践活动,讲好各民族共同缔造、发展、巩固统一的伟大祖国的历史。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成为各民族沟通的桥梁、团结的纽带。弘扬“蒙古马精神”“三北精神”,推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充分挖掘内蒙古地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历史文化资源,讲好中华民族共同体故事。

加强交融互鉴,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设专章规定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制度举措。内蒙古将贯彻落实有关规定,持续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完善“8+N进”共建联创机制,培育一批接地气、聚人气、有活力的创建品牌,推动创建工作从“示范引领”到“提质扩面”、从“亮点”变“常态”。健全跨区域、跨行业、跨民族交流协作机制,搭建就业、教育、文化、体育等交流平台,鼓励各族群众在生产生活、学习工作、文化娱乐中互动往来,创造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聚焦青少年群体,深化跨区域研学、结对共建、主题实践等活动,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青少年心灵深处。依托文旅资源优势,将民族团结进步理念融入旅游线路、景区景点、服务流程,让各族群众在旅途中感受中华文化魅力、增进民族团结情谊,不断拓宽交往交流交融的广度和深度。

坚持发展为民,推动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围绕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作出相关规定,提出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强调要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公共服务供给、生态文明建设。内蒙古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资源禀赋、区位优势、产业基础,聚焦“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以高质量发展夯实民族团结进步的物质基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就业等民生领域,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深入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培育、民生保障,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让良好生态成为各族群众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民族团结进步的支撑点。

强化法治保障,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完善保障监督体系,强化法律责任追究。内蒙古将落实好法律规定,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结合地方实际,加快推动相关法规条例的修订工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民族事务治理制度体系。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持续打造“法治乌兰牧骑”普法品牌,创新“普法早市”等宣传形式,运用融媒体平台、基层宣讲、案例解读等方式,提升各族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基层网格化管理,以“北疆枫桥”品牌建设为抓手,打造“马背法庭”“蒙古包调解室”等特色服务模式,及时排查化解民族领域风险隐患,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明确各部门单位、各社会组织的法定职责,加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强化责任担当,凝聚团结奋进强大合力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根本保证。要把党的领导贯穿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全过程各方面,将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纳入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政治机关建设、巡视巡察工作和政绩考核,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加强民族工作部门自身建设,提升干部队伍政治素养、法治素养、业务能力,践行“四个特别”重要要求,为贯彻落实法律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确保任务落地见效。结合内蒙古实际,制发贯彻落实法律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细化工作举措。健全前置审核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始终贯穿主线、服务主线、彰显主线。加强督促检查评估,定期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跟踪问效、总结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整改提升,推动贯彻落实工作走深走实、见行见效。

凝聚全社会参与合力,营造浓厚社会氛围。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各族群众同心同德、携手共进。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广大职工、青年、妇女、企业家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公益事业、帮扶困难群众、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凝聚起全社会共同维护民族团结的强大合力。加强宣传引导,用好各类媒体平台,宣传贯彻落实法律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讲好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的内蒙古故事,营造人人关心民族团结、人人维护民族团结、人人参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浓厚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王青秀
校对:姜宇虹
审核:张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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