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2026年度(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26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24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5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局公布的“2025年度,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21,991元”计算,2026年度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30,498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40号)精神,2026年度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238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6年度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
缴存单位为职工核定缴存基数和比例后,职工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微信服务号核实个人缴存信息,并确认缴存基数。缴存单位专管员需登录网上营业厅完成单位缴存信息年检工作。
四、网上办理渠道
为了更方便快捷地办理缴存业务,请各单位尽量使用网上营业厅办理(网址:https://www.nmgzfgjj.com.cn)。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2026年6月30日
责任编辑:王星
校对:姜宇虹
审核:张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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