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5-22 来源: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通辽市城镇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规范通辽市城镇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秩序,提升城市市容环境水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CECS148-2003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法律法规、文件及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文所称户外广告牌匾指利用建(构) 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 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一、编制城镇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指导细则
坚持统筹指导,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主线贯穿工作全过程,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编制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指导细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指导细则,各旗县市属地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指导细则。
二、规范城镇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审批流程
(一)开展联合审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户外广告牌匾审批事项纳入属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集中办理,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查、统一窗口出件”工作机制。审批部门将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相关申请信息(含设计图样等全部材料)推送给各相关部门,各部门根据职责对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进行审核把关,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批部门结合各部门审查意见决定是否许可。
(二)实施现场勘验。审批部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畅通同步审批与监管渠道,确保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规范有序。
三、明确城镇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管理权责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第一责任人,要主动扛起属地责任,明确审批、管理、监督责任部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户外广告牌匾管理工作中。属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主体责任,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确保辖区内的广告牌匾设施设置合法合规、美观得体、安全有序,助力营造 “ 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良好氛围。
(一)明确部门管理职责。
1.住建部门负责广告牌匾设置审批工作,督促设置人对闲置、审批到期的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整改;
2.宣传部门负责公益广告的协调指导工作,负责对各部门户外广告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3.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宗教方面内容审查工作;
4.统战、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牌匾中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的内容进行专项审查,指导融入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民族事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户外广告牌匾汉蒙并用文字审核工作;
5.民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管辖区域地名、街路名标志牌的设置、维修工作,确保地名标识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
6.财政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匾指导细则编制等相关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
7.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管辖的公交站台、客运站等区域以及出租车、公交车、客运班车等营运车辆的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主题广告投放;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保健食品等专项广告审查,负责对商业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发布损害民族团结的广告内容;
9.文化旅游广电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旅游等方面户外广告宣传内容审查工作,推动在景区重点区域设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宣传内容,协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运营主体做好广告牌匾设施设置及宣传内容管理等工作;
10.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管辖区域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或未按审批设置等违法行为,排查闲置、审批到期户外广告牌匾并反馈至住建部门;
11.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各类交通指示标识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12.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人员密集场所的户外广告牌匾设置,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情况并实施监管。
(二)强化主体责任监管。户外广告经营企业、产权人(设置人)对所属广告牌匾设施负安全主体责任和内容导向责任。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属地相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户外广告牌匾设施产权人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管,确保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按照审批的位置、形式、尺寸和期限设置,定期对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维护、更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内容偏差,确保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完好、安全、整洁;督促其自觉践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主动抵制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各旗县市区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属地各部门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切实抓好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安全监管和内容管理。做好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特别是高层建筑大型户外广告牌匾设施风险隐患的监督管理,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结构安全检测。积极开展安全管理规定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政策宣传,制定完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防控重大风险,遏制重大事故发生。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城镇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技术要求
一、城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要求
(一)整体要求
1.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少数民族文字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元素和各民族共享文化符号,体现通辽多民族聚居特色,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和民族团结氛围的营造。
2.在城市道路两侧设置单柱式和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高度,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通行。
3.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性和牢固性。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户外广告牌安全检测必须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
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关规定,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楼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应超出母体建(构) 筑物屋顶四周边线,其下缘距离女儿墙顶部的高度不宜大于 1 米,保证结构安全,设施最大高度应符合如下要求。

(三)楼墙面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平行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四周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 0.5 米。
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建筑高度 60 米以下(包括 60 米),设施最大高度不应大于3 米;建筑高度 60 米以上,设施最大高度不应大于6 米。
(四)地面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单根路灯杆上广告设施不应超过 2 个,高度不应大于 2.4 米,宽度不应大于 1 米,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 米。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行人通行,宽度小于 3米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广告设施不应超出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且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沿石外缘不应小于 0.2 米,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 2 平方米,厚度不应大于0.3 米,广告牌面底部距人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3 米。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小于 5 米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 平方米的广场不应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施总高度不应大于 2.4 米,宽度不应大于 1.5 米,高度与宽度应协调,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应大于 2.5 平方米,厚度不应大于0.5 米。
城市中心区不宜设置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五)城市公益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自治区级以上文明镇、公共文化设施、广场公园、景区景点、交通场站(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汽车总站)宜在显著位置设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题公益广告。主次干道、商业大街适当展示公益广告;影剧院、商场、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学校、医院、社区(小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场、站)、宾馆饭店、银行网点、通信营业厅等显著位置适当展示公益广告;建筑工地围挡适当展示公益广告;鼓励在公交车站设置公益广告,鼓励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在车身和车厢内展示公益广告,在具备车载电视的公交车上播放民族团结进步等主题宣传内容。公益广告统一规划设计,内容、色调与周围的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突出思想性,兼顾艺术性、观赏性、耐久性,多用各民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递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
(六)户外广告配置夜间照明设施要求
照明设备应选用合格电气产品,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二、城镇户外牌匾设施设置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同一街区、同一建筑物户外牌匾设置的位置、尺寸、颜色、材质、形式、风格、字体等宜协调统一。特殊建筑对色彩、风格、灯光、字体等方面提出建议引导性要求,鼓励特色创新,支持在牌匾设计中融入各民族共享的文化元素,体现中华民族共同体审美。
(二)户外牌匾设置位置要求
户外牌匾设施设置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不应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合法使用。建筑物上的户外招牌设施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办公、经营场所在建筑二层、三层的,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 1 块招牌;建筑三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外立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置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行、消防车登高操作,不应妨碍人员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确保消防救援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三)户外牌匾规格尺寸要求
平行于墙面的牌匾宽度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
独立式户外牌匾的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数量,单侧行人通行宽度不应小于4米,场地宽度小于5米的区域不应设置,宽度和高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竖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米)

注:W1 是指招牌设施所在场地的最小宽度。
横向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最大高度和宽度(米)

注:W2 是指设置场地与招牌平行方向的最小宽度。
(四)材质要求。鼓励主街路两侧牌匾采用铝塑板、彩钢扣板、亚克力内透光板、霓虹灯、发光字等其他新型材料组合制作。
(五)色彩要求。户外牌匾设施色彩宜与建筑色彩相协调,并且根据不同业态和区段对色彩作出以下建议:历史文化街区牌匾色彩建议采用饱和度较低的颜色,以“淡、素、雅”为主;商业服务区段牌匾色彩建议采用饱和度较高的颜色,以 “ 亮、跳、艳”为主。
(六)风格要求。户外牌匾设施风格宜与建筑风格相协调。地方特色文化建筑,建议采用传统风格的广告牌匾,也可采用现代风格的广告牌匾;现代建筑建议采用现代风格的广告牌匾;欧式建筑建议采用欧洲简约风格或现代风格的广告牌匾。
(七)字体要求。户外牌匾设施字体宜与建筑相协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保持字体规范、比例协调,同时使用双语文字的,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文字体尽量避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牌匾内容不得出现损害民族团结、违背民族政策的文字或符号,鼓励使用体现民族团结进步的规范表述。
三、电子显示屏设施设置技术要求
沿街主要空间节点区域的建筑可结合立面设计设置 LED、光纤显示、光投射装置等户外广告牌匾设施。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两侧的 LED 显示屏广告不宜设置动态模式。投影广告的投影光束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和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不应投射在住宅门窗上,不得投射损害民族团结的内容。
四、其他事项
以上未提到的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标准,严格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 )》执行。所有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设置均应符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求,自觉维护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责任编辑:兰鸿飞
校对:姜宇虹
审核:张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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