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8 来源:通辽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委 托 机 关:通辽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法定代表人:辛 欣
住 所:通辽市行政中心1号楼
受 托 单 位:通辽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徐德鹏
住 所:通辽市行政中心3号楼
为规范新闻出版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辽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委托通辽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要求行使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受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通辽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及相关场所行使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监督受委托单位依法按委托权限履行职责。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有过错的,委托单位应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3.督促受委托单位做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及执 法证件的申报、办理和管理工作。
4.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和票据等进行审查。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执法业务培训、学习。
4.按要求向委托机关报送行政执法表格、台账、文字等相关资料。
5.积极配合委托机关对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和票据等进行的审查或审核。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5年10月28日至2026年12月31日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机关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送通辽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2025年10月28日
责任编辑:谢雨廷
校对:姜宇虹
审核:张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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