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0 来源:通辽开发区
为切实加强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管理,确保灭火救援行动高效畅通,进一步推动畅通“生命通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决定开展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施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划时间
2026年4月—2026年10月
二、施划主体及责任落实
(一)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由各所属行政机关按照标准负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施划及设立警示牌。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市)场、宾馆、饭店、客运站、民用机场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由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施划及设立警示牌。
(三)学校、医院、养老、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由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施划及设立警示牌。
(四)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小区:由其物业公司负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施划及设立标牌。无物业公司的小区,由苏木镇、街道、社区推动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施划及设立警示牌。
(五)工业企业:由企业自身作为主体责任方负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施划及设立警示牌。
以上主体责任方应落实下列责任: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
请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分别对主体责任方进行责任落实管理。
三、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妨碍消防车通行。
(二)消防救援机构将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道通行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的规定,对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可以移除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三)在城市道路或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将依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处罚。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发现有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清理,或拨打“12345”举报电话,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四、施划技术指导
各单位在施划过程中,如遇到任何技术难题、标准疑问或需要专业指导服务,可随时联系施划指导联系人:邵海鑫,联系电话:18804754380。
施划标准详情见《消防车通道标识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施划标准》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4月


责任编辑:兰鸿飞
校对:姜宇虹
审核:张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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