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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2025-08-01 来源: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旗县市(区)发改委: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价格工作主线,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智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4〕26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集体审议,听证会论证,合法性审查,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通辽市发展改革委建立了《通辽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31日

通辽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推动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制。

一、联动范围

通过城镇公共配气管网供应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调整。采购价格按照同一定价权限辖区内(中心城区或旗县)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含运输费用)确定。(以下所称采购价格指气源价格含运输费用)

采购气源全部使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定价区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在此次联动范围。

二、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根据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动情况相应调整。市旗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上期实际采购价格联动的,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

按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联动的,根据城镇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气数量、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即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城镇燃气企业应实时了解天然气市场价格走势,优先采购低价气,价格低的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联动标准。

三、联动周期

采购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为联动调整周期,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2次,可根据上游气源采购合同签订周期确定联动调整周期。

采购气源全部为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一年联动2次,按采暖季和非采暖季为联动调整周期。

四、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或上期部分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损耗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执行。

五、联动幅度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单次调整上调幅度限额,下调幅度不限。

采购气源为管道天然气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幅度限额为每立方米0.30元;采购气源全部为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定价区域,居民用天然气第一阶梯价格单次上调幅度限额为每立方米0.50元。

当期未足额调整部分产生的差额,纳入后续调整时累加或冲抵。当天然气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明显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金额纳入后期统筹考虑。

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可不设幅度限制。自治区管输价格和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城镇燃气企业应在每个周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用气量、合同、发票、结算单据、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等相关资料。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成本审核,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调整方案。

当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需启动联动机制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机制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制定调价方案,报当地政府审定后实施。

当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需启动联动机制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按照联动机制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制定调价方案,印发各燃气经营企业执行。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七、信息公开

燃气企业须在门户网站和营业场所定期公开天然气采购价格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气源采购来源及批次、采购量、加权平均采购价等信息。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核查。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八、其他事项

(一)本机制由通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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