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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举行《通辽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08

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举行《通辽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地方立法途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拟于2025年7月上旬举行《通辽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1.关于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在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中的职责职能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公安、民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组成,统筹协调本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旗县级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沟通协调机制,统筹本辖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嘎查村(社区)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协助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对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二)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区,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及时统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的情况,定期收集汇总后通报本级人民政府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

(五)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监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为校外托管机构查询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提供服务,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及接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燃气使用安全和建筑物消防设计、备案、审验情况的监督管理,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七)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体检情况、传染病防控等的监督管理;

(九)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负有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检查、案件移送等机制。

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开。

2.关于开办校外托管机构的准入条件、场所及人员要求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校外托管服务:

(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备案证(非自行配餐的除外);

(二)服务场所、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食品经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不得在四层以上楼房、厂房、地下(半地下)室、车库、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设置,确需设置在小区居民住宅楼内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托管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且男女生不得混住于同一房间,不得设置通铺、地铺。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保证学生托管期间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托管学生在20人以下的,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校外托管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3.关于学校和校外托管机构的职责义务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本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的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现本校学生所在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托管学生或者其他信息发生变动的,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安全事件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4.关于禁止性行为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二)采取强迫或者诱导的方式向托管学生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三)宣扬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信息;

(四)放任、唆使或者利用托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5.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未经登记从事校外托管服务或者在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或者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关于条例(草案修改稿)其他方面

二、立法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报名或者申请方法

此次立法听证拟通过报名、申请或者邀请,确定陈述人26人以内、旁听人20人以内。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通辽市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单位,可以于6月9日前向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或者提出旁听申请。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和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书面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报名人请将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单位或职业、联系方式及参与类别等情况发送至邮箱。

三、确定陈述人和旁听人原则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旁听人按照申请报名的顺序和工作需要从申请者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中确定。

联系人: 段佳琪

联系电话:5776387 

电子邮件:tlrdfgw@126.com

附件:《通辽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通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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